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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公告

关于印发《海安县工会帮扶救助管理办法》的通知

来源: 发布时间:2017-11-06 00:00:00 浏览次数: 【字体:

各区镇、系统、行业、直属工会:

为进一步完善工会帮扶救助工作机制,发挥帮扶专项基金在对困

难职工精准帮扶、解困脱困中的作用,提高工会帮扶救助工 作规范化管理水平,现将《海安县工会帮扶救助管理办法》印发 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1.《海安县困难职工申请材料》 2.《海安县职工帮扶救助申请材料》

3.《海安县申报困难职工汇总表》

4.《海安县申报职工帮扶救助汇总表》

5. 《海安县困难职工参加职业技能培训获证补助工种》

 

海安县总工会 2017 年 7 月 7 日


 

 

海安县工会帮扶救助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完善海安县工会帮扶救助工作,全面、真实、及时地掌握困难职工家庭的生活状况,使帮扶专项基金在对困难职工精准帮扶、解困脱困中发挥作用,根据省、市总 工会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海安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旨在发挥工会组织在社会保障工作中的补 充作用,为党政分忧、为职工解难。

第三条  救助对象 本县范围内符合帮扶救助条件的在职职工(工会会员,下同)

及各级劳模。

第四条  救助项目 1.困难救助:(1)对当年度特困职工

、困难职工、困难劳模给予一次性春节慰问金;(2)对当年度特困职工给予一年的 生活补助金、年中慰问金和物价、水费补贴等。

2. 意外伤害救助:对当年度本人遭遇重大事故或家庭遭遇意 外灾害,所造成人身重大伤害(意外死亡)或财产重大损失,导 致生活困难的在职职工给予一次性意外伤害救助。

3. 子女助学:对当年度特困职工、困难职工子女按就学阶段 分别给予资助。

4. 医疗救助:本人或其配偶、子女患各种恶性肿瘤、尿毒症、 白血病、器官移植、血友病、失代偿期肝硬化、骨结核、肺结核

(肺功能不全)、红斑狼疮、再生障碍性贫血等疾病,医保报销 范围内当年度个人自付部分;本人首次确诊(指以前从未被医疗 机构确诊过)患下列疾病且住院治疗的:①恶性肿瘤;②终末期 肾病(或称慢性肾功能衰竭尿毒症期);③良性脑肿瘤;④重大 器官移植术或造血干细胞移植术,根据标准给予一次性医疗救 助。

5. 职业介绍:对有就业愿望的困难职工配偶或子女免费提供 职业介绍。

职业培训补助:对特困职工、困难职工及其家庭成员(指配 偶、子女)参加职业培训,当年获得证书的给予一次性补助。

6. 法律援助:对有需求的职工免费提供法律咨询、代写法律 文书、参与协商调解、仲裁诉讼代理等法律援助。

7.心理关爱:(1)聘请国家级心理咨询师对有需求的职工 免费提供心理咨询;(2)为有需求的企业开展免费送心理关爱 到企业活动;(3)联合相关部门为有需求的企业联络团体心理 辅导、素质拓展训练、心理测试、企业心理顾问、企业 EAP(企 业员工帮助计划)。

第五条  帮扶救助项目的具体标准由县总工会每年依据经 济发展水平及时公布。

第六条  困难救助申请条件 1.特困职工:申请人家庭人均月收入(人数以家庭户口簿为

准,下同)低于当年度海安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1.5 倍(含)以内,且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1)配偶因病、因残完全丧失 劳动能力且负担子女上学;(2)丧偶或离异后未再婚的职工独 自抚养在校子女上学的。如职工本人或配偶、子女患各种恶性肿 瘤、尿毒症、白血病、器官移植、血友病、失代偿期肝硬化、骨 结核、肺结核(肺功能不全)、红斑狼疮、再生障碍性贫血等疾 病,且医疗费用巨大,这类情形申请人家庭人均月收入可放宽至当年度海安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2 倍(含)以内。(注: 低保职工家庭不可申请特困职工)。

2.困难职工:申请人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当年度海安城镇居 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2 倍(含)以内。且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1)

本人或配偶、子女患重病当年度自付医药费达 10000 元及以上(以 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报销单或定点医疗机构联网结算票据为准);

(2)配偶、子女无再就业能力、残疾丧失劳动能力;(3)丧偶、 离异后未再婚的职工独自抚养子女上学。(注:低保职工家庭可 申请困难职工)。

3. 困难劳模:在本县范围内的各级劳模,其共同生活的家庭 成员人均月收入低于当年度海安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2 倍

(含)以内,且本人或家庭成员患重病当年自付医药费 6000 元 以上等原因造成生活困难的。

第七条  意外伤害救助申请条件 申请人当年度遭受重大事故或家庭遭遇意外灾害,所造成人

身重大伤害(意外死亡)或财产重大损失,导致生活困难的。 第八条   子女助学申请条件 当年度特困职工子女在各级各类全日制学校(不含自学考

试、成人教育、远程教育、函授教育和继续教育等,下同)就学 的;当年度困难职工子女在高中(含职高、中专、中技)及以上 的各类全日制学校就学的。子女进入高收费私立学校或自费出国 留学的,不享受助学。

第九条  医疗救助申请条件 申请人本人或配偶、子女患疾病,当年度职工本人自付医药

费部分累计达 5000 元及以上或其配偶、子女自付医药费部分累

计达 1 万元及以上的(以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报销单或定点医疗机构联网结算票据为准);申请人本人首次确诊(指以前从未被医疗机构确诊过)患下列疾病且住院治疗的:①恶性肿瘤;②终末期肾病(或称慢性肾功能衰竭尿毒症期);③良性脑肿瘤;④重 大器官移植术或造血干细胞移植术。

第十条  职业培训补助申请条件 当年度特困职工、困难职工或其配偶、子女在海安务工参

加职业培训,获得《职业资格证书》或《专项职业能力证书》(初、 中、高级)(具体工种见附件 4)。

第十一条  特困职工、困难职工享受帮扶项目的申请资料

(一)困难救助 1.申请人填写《海安县困难职工申请材料》(附件 1);

2.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含正、反面);

3.家庭户口簿全套(含首页和正页)复印件;

4.家庭收入状况证明(本人及其家庭成员申请前 3 个月的工 资表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配偶无收入或丧失劳动能力的,由 申请人居住地所在社区或行政村出具证明并盖章);

5. 当年度本人或配偶、子女患重大疾病的病情证明(或出院 小结)以及医保报销发票复印件。

6. 本人系离异且未再婚,独自抚养在校子女上学的,需附离 婚证和离婚判决书(调解书或协议书)复印件;本人或配偶、子 女系残疾人,需提供残疾证复印件。

(二)子女助学 当年度特困职工、困难职工的子女入学通知书或子女在校学

籍证明。

(三)职业培训补助

               1. 《职业资格证书》或《专项职业能力证书》原件、复印件 加盖证书持有人所在单位的公章(参照附件 5)。

2.提供有效的票据原件。

第十二条  其他帮扶项目的申请资料

(一)意外伤害救助 1.申请人填写《海安县职工帮扶救助申请材料》(附件2);

2. 家庭遭遇意外灾害或本人遭受重大事故的证明,如权威部 门的正规鉴定书或居住地所在社区或行政村出具的盖章证明。

(二)医疗救助 1.申请人填写《海安县职工帮扶救助申请材料》(附件2);

2. 当年度本人或配偶、子女患重大疾病的病情证明(或出院 小结)及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报销单或定点医疗机构联网结算票据 复印件。

第十三条  困难救助、意外伤害救助、子女助学、医疗救助、 职业培训补助办理程序

由本人申请、所在单位工会汇总公示后上报、区镇(系统、 行业、直属)工会初审,报县总工会审核公示后确认(子女助学、 职业培训补助的申请人为当年度确定的特困职工、困难职工)。

第十四条  法律援助 热线咨询:申请人在工作日通过维权热线 88812351 咨询。 窗口咨询:申请人到海安县职工法律援助中心(县通榆中路

81 号,电话:88812351)、海安县职工法律援助工作站(县长江 东路 10 号,电话88926285)、海安县法律援助中心(县人民中路 51 号,电话:88860148)咨询—律师接待—诉求梳理—办理援助 手续—调解(仲裁)—结案—回访。

                第十五条  心理关爱

心理咨询:申请人在工作日通过 88812351 热线咨询—海安 县职工心理之家接待、预约心理咨询师职工与心理咨询师面 询。

心理健康讲座:基层工会向所在区镇、系统工会预约 区镇、 系统工会向县总工会反馈 县总工会邀请相关专家送心理关爱 到预约单位。

第十六条  职业介绍

每周三、周五上午 8:30-11:30 参加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 局的专场招聘会。

第十七条  帮扶救助项目申请时间

11 月:①困难救助、②子女助学(符合申报要求暂未取得入 学通知书的,申请人可延时申报)。

日常申请:①意外伤害救助、②医疗救助、③职业介绍、④ 职业培训补助、⑤法律援助、⑥心理关爱。

具体申报时间和相关要求以当年度县总工会相关通知为准。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凡过去文件规定与本 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海安县总工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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